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應當經過核準,取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以下簡稱《核準證》,樣式見附件A)后,方可在核準的項目(見附件B)及范圍內從事特種設備無損檢測工作,《核準證》有效期6年。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分為A、B、C三級,A級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可以從事所有特種設備的無損檢測;B級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可以從事除GA1、GA2、GC1類壓力管道安裝之外的特種設備無損檢測;C級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可以從事除壓力管道安裝之外的特種設備無損檢測。
第四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及以上各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及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格核準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五條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的核準分為首次核準、增項核準、延續核準、升級核準,核準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批與發證。
第六條 申請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核準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持續滿足《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核準條件》(見附件C)規定的條件,按《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要求》(見附件D)建立并有效實施質量管理體系,按照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開展檢測工作,檢測工作質量符合要求。
第七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為核準機關,負責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核準的受理、審批和發證。
第二節 申請、受理與委托
第八條 申請采取網上填報方式。申請單位應當登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管理平臺,填寫并提交《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核準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格式見附件E),并附以下文件(PDF或者JPG格式),向核準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二)延續、增項或升級核準的,原有《核準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三)《申請書》中需要申請單位有關人員簽字或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內容。
因特殊情況,無法實施網上申請而以紙質文件方式進行申請的,除提交《申請書》(一式四份;逐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外,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項資料。
申請單位應當對其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核準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工作,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核準機關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有效期12個月);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
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核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發出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意見,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申請不予受理:
(一)未達到本規定第六條和第八條要求的;
(二)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核準而被撤銷《核準證》或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被吊銷《核準證》,3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三)因申請辦理核準期間未經核準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核準證》,核準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1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申請核準,核準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1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的申請被受理后,由核準機關委托已獲得其確定的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鑒定評審機構”)承擔申請單位的鑒定評審工作。
第三節 鑒定評審
第十二條 鑒定評審程序包括鑒定評審機構接受委托、協商鑒定評審計劃、現場鑒定評審、不符合項整改確認和提交鑒定評審報告等,評審程序、內容及要求見附件F。
第十三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制定包括鑒定評審內容與方法的鑒定評審指南和作業指導文件,鑒定評審指南應當報核準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對鑒定評審工作有異議時,可以向核準機關申訴。核準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申請單位。
第四節 審批與發證
第十五條 核準機關對鑒定評審報告進行審核,并且根據以下情況作出決定:
(一)申請單位滿足核準要求的,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二)申請單位不滿足核準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鑒定評審報告內容不齊全或者鑒定評審過程不符合程序規定的,退回鑒定評審機構。
第十六條 對予以批準的,核準機關應當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準和發證工作。
第五節 延續、增項、升級與變更
第十七條 持證機構應當在《核準證》有效期屆滿的3個月以前(且不超過6個月)向核準機關提出延續核準申請。
未按規定時限提出延續核準申請的,由申請單位承擔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其中,有效期屆滿的30日以前未按照規定期限提出延續核準申請的,持證機構應當按照首次核準向核準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在《核準證》的有效期內,持證機構申請增項或升級核準的,應當在《核準證》有效期屆滿的12個月以前向核準機關提出申請,并確保能夠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延續核準申請。增項核準的,《核準證》有效期不變。
第十九條 首次核準的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僅能申請C級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可以單獨提出升級核準申請,但兩次單獨升級核準申請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30個月。
第二十條 在《核準證》的有效期內,持證機構的名稱、住所、辦公地址等發生變化,或全部或部分項目不再滿足相應級別機構對應的核準條件的,應當在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向核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
第二十一條 因機構地址搬遷、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照規定期限提出延續核準申請的,持證機構應當在《核準證》有效期屆滿的6個月以前按照規定向核準機關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已經按照規定期限提出延續核準申請的,應當在《核準證》有效期屆滿的1個月以前按照規定向核準機關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延長的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所延長的有效期應當在下一個核準有效期內扣除。
第三章 檢測活動或從業行為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應當定期組織自查,確保資源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滿足核準條件,并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的管理:
(一)依法辦理無損檢測人員聘用手續,并進行執業注冊。
(二)有計劃地開展無損檢測人員技術業務培訓,不斷提升檢測能力與水平;從事質量管理的人員,應當接受特種設備質量管理體系知識的專門培訓。
(三)建立健全無損檢測人員執業檔案,內容至少包括教育、培訓、資格、檢測經歷(含工程項目、方法、數量、檢測時間、地點等)等。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應當配備滿足要求的辦公與檢測試驗場地、檢測設備與設施等;并確保檢測設備狀態良好,檢測設備應當進行檢定和校準。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組織機構,按照《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建立、實施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在滿足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以及檢測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規定的條件下開展特種設備無損檢測工作。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特種設備無損檢測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應當在特種設備無損檢測行業管理平臺和公司網站對設立的承擔檢測業務的分公司進行公示,公示的信息包括分公司的名稱、地址、設立起始時間、負責人、關鍵崗位人員及持證情況、檢測人員及持證情況、從事的檢測項目等。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設立項目部的,應當在特種設備無損檢測行業管理平臺、公司網站、工程檢測現場的辦公場所以及主要檢測場所對項目部進行公示,公示的信息包括項目部名稱、檢測項目名稱、地點、成立起始時間、負責人、關鍵崗位人員及持證情況、檢測人員及持證情況、從事的檢測項目等。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應當對工程檢測現場進行監督和管理,包括配備滿足檢測工作需要的檢測資源,任命管理人員并明確其職責和權限,對工程檢測現場實施有計劃地監督等;設立項目部的,還應當任命關鍵崗位人員(包括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檢測責任師、報告批準人員、報告審核人員、圖譜判讀人員等,下同)并明確其職責和權限,識別和制定項目部質量管理要求并實施等。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在實施現場檢測時,應當配備持有中級及以上特種設備無損檢測資格的專職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測過程信息(含檢測委托、檢測工藝、檢測記錄、檢測報告、現場檢測工作影像等)可追溯,并確保檢測工藝、檢測記錄(含評定記錄)、檢測報告的相應操作、評定、校核、編制、監督、審核、批準等人員真實簽字并加蓋個人印章;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7年。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在分包(僅指工程分包)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時,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一)分包方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
(二)分包必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三)對分包結果負責。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應當主動配合監督檢查,及時、真實地提供檢查所需材料,不得隱瞞有關情況。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的,為情節嚴重行為:
(一)未經核準或超出核準范圍從事特種設備無損檢測的;或使用未取得特種設備無損檢測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無損檢測。
(二)未實施檢測直接出具檢測結果的;或以其它對象的檢測結果代替應當檢測對象的檢測結果的;或以同一部位的復檢測結果代替原檢測結果,致使應當擴展檢測而實際上未擴展檢測的。(出具虛假檢測結果)
(三)因檢測結果失實,造成應當返修的未返修;或應當擴探的未擴探;或應當報廢(停用)的未報廢(停用);或引發責任事故的。(出具檢測結果嚴重失實的)
(四)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等)、經營活動的;或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核準證》變更手續,時間超過一年的。
(六)連續三個月不再滿足核準條件,或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的數量低于規定數量的三分之二的。
(七)偽造、變造、更改、轉讓《核準證》的。
(八)將《核準證》提供給公司以外的公司或人員使用,用于商業宣傳、工程承攬、檢測合同簽定或檢測實施的。
(九)拒絕安全監察人員進入監察現場的;或不按安全監察人員的要求提供材料的;或提供虛假的材料的等。(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三條 A級或B級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的,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進行處罰外,還應當降為C級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
(一)不再滿足A級或B級別的核準條件,但仍滿足C級核準條件的;
(二)聘用的無損檢測人員,未注冊人員占持證人員總數超過20%的;分公司或項目部的檢測人員,未按規定辦理聘用手續的檢測人員占分公司或項目部持證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20%,且不超過50%的。
(三)從事特種設備無損檢測的操作人員、校核人員、編制人員、監督人員、審核人員、批準人員代簽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核準證》變更手續,時間超過3個月,但不滿一年的。
(五)分包未經客戶書面同意;或分包方未持有相應級別的特種設備無損檢測資質的;
(六)未按規定提供或保存現場檢測影像的。
(七)未按規定對檢測現場進行現場監督,或未按規定提供或保存現場檢測監督記錄的。
(八)在特種設備無損檢測工作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九)分公司或項目部的檢測人員,未按規定辦理聘用手續的檢測人員占分公司或項目部持證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20%的;或增加從事檢測業務的分公司,未按規定公示超過6個月的;或質量管理體系未覆蓋分公司的;或未按要求識別分公司的質量管理要求,且不能提供大部分過程或要素實施有效見證材料的。
第三十四條 以下情況,為嚴重事故隱患:
(一)特種設備材料用錯的。
(二)檢測的數量、比例低于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執行標準或檢測方法不滿足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執行的合格標準低于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
(三)發現應當擴探,而實際未擴探的。
(四)焊縫不合格,未返修的。
(五)已發出的檢測報告檢測結論錯誤,影響特種設備安全的。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開展資格準和監督檢查;鼓勵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推動特種設備無損檢測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包括證后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證后監督檢查是指由核準機關對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持續滿足核準條件而開展的綜合性檢查;證后監督檢查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
(一)負責實施證后監督檢查的單位應當制定檢查方案,檢查的內容一般包括資源條件、質量體系建立及運行、無損檢測工作質量等,具體檢查的內容見附件G。
(二)每年監督檢查的比例應當不小于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總數的10%。
(三)應當重點對來信來訪、舉報投訴和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日常監督檢查是指對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正在實施的檢測工程項目實施的檢查。
(一)日常監督檢查由無損檢測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省級或地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對國家重點工程或大型工程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二)每年日常監督檢查的工程項目數量不少于所在地當年度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告知的工程項目的10%。
(三)對無損檢測工程項目實施現場檢查,檢查內容一般包括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資質,現場管理人員、關鍵崗位人員、檢測人員的配備、資格和能力,現場檢測設備及設施配備情況,現場的技術與質量管理,現場檢測質量的準確性、符合性、一致性等,具體檢查的內容見附件H。
第三十九條 專項監督檢查是指受特種設備事故調查組委托,接到投訴舉報,各級政府和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專項整治,特種設備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等對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結論有異議提出的申訴等進行的檢查。
(一)專項監督檢查由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
(二)應當制定檢查方案,內容包括被檢查單位、檢查內容、檢查方式與方法、收集見證的要求等。
(三)按照委托、投訴舉報的內容和專項整治的要求進行。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特種設備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建立監督檢查檔案。
第四十一條 監督檢查發現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條例》及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的,開展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條例》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及處罰情況上報核準機關及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需要撤銷《核準證》的,開展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將監督抽查情況及有關證據上報核準機關,由核準機關實施。
第四十二條 核準機關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取得資格核準的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信息,包括機構名稱、住所、取得的核準項目、有效期、從業范圍等。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鼓勵特種設備無損檢測行業協會建立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誠信管理體系。
(一)建立黑名單制度。建立涵蓋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主要管理人員、持證人員的黑名單制度,包括入庫名單評定、公布、結果查詢、處置等。
(二)依托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注冊系統,建立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聘用無損檢測人員的動態預警機制,建立注冊人員公開查詢機制。
(三)推動特種設備無損檢測行業信息化建設。
(四)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對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的分公司、項目部、工程項目的信息進行公示;建立工程項目備案制度,明確備案時機、內容及要求。
(五)建立行業投訴、舉報調查、處理機制。
(六)開展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間的比對和能力驗證,提升和驗證機構的能力與水平。
(七)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培訓等。
第四十四條 工程項目的監督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并對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的管理人員、關鍵崗位人員、檢測人員、設施條件的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對正在實施檢測的現場檢測人員、監督人員、檢測工藝執行、檢測對象的準確性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對檢測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必要時按原檢測方法進行復檢測,對固定焊口的復檢測比例不低不固定焊口總數的2%。
第四十五條 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檢測工作質量的監督檢查,督查其嚴格執行國家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5年1月7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核準規則》(TSG Z7005—2015)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要求》(TSG Z7003—2004)中有關無損檢測機構核準的規定同時廢止。